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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723民初135号

李强与江苏集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国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山西省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强;江苏集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国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723民初135号

原告:李强,男,汉族,1986年7月14日生,和顺县,个体,现住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娟,山西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集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徐沛路东侧天硕名都********。

法定代表人:李厚德,职务:总经理。

被告:刘国兴,男,蒙古族,1984年3月11日生,内蒙古赤峰市人,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 原告李强与被告江苏集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国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李强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强撤诉。

审判员  郑美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王鹏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