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205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8170427XD。
法定代表人:吕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泉州市宗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坪山路323号二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黄敬。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宗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俊鸿
审 判 员 黄玮鹏
审 判 员 张东亚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洪铭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 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