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326执81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汉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马秋平,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12774W。
委托代理人:杜子晗、张廷廷,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洛阳市金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三屯镇耿沟村/div>
法定代表人:翟红丽,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6341734950N。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市金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汝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6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
一、被执行人洛阳市金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40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3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执行人洛阳市金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另承担诉讼费7375元及执行费5975元。1、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洛阳市金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2、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2018年10月8日、2019年1月3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洛阳市金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公司信息、支付宝信息分别进行了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洛阳市金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对洛阳市金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洛阳市金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限制期限为24个月;4、本院2018年9月28日通过协助执行机关汝阳县国土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洛阳市金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5、本院于2019年3月7日通过终本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洛阳市金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张廷廷,并告知其提供财产线索,张廷廷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洛阳市金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张廷廷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燕燕
审判员 杨毅杰
审判员 李青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赵超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