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126执23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杨兆斌,男,汉族,1975年6月1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曹德勤,女,汉族,1966年9月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 申请执行人杨兆斌与被执行人曹德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曹德勤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杨兆斌借款杨兆斌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4月18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生效之日);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曹德勤负担。判决生效后,曹德勤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杨兆斌于2018年10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曹德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曹德勤没有履行义务、也没有申报财产。2018年11月2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曹德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及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曹德勤名下没有房产、车辆和公积金;其银行账户虽有开户,但账户内余额较少,本院已经予以冻结。曹德勤现在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社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曹德勤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杨兆斌也未能提供曹德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杨兆斌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之水
审判员 马世卫
审判员 卞文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宋德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