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03民初1291号
原告:郭宏飞,男,1971年8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柏万勇,男,1980年1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郭宏飞与被告柏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郭宏飞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宏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宏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宏飞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刘志坚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花 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