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903民初1291号

1291郭宏飞与柏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宏飞;柏万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03民初1291号

原告:郭宏飞,男,1971年8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柏万勇,男,1980年1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郭宏飞与被告柏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郭宏飞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宏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宏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宏飞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刘志坚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花 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