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591民初14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乌拉盖管理区支行。
法定代表人:刘力,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亚军,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树萍,该行职员。
被告:海音军桑,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蒙古族,乌拉盖蒙古族学校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乌拉盖管理区支行与被告海音军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乌拉盖管理区支行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乌拉盖管理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乌拉盖管理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6元,减半收取1183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乌拉盖管理区支行已预交118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乌拉盖管理区支行负担。
审判员 小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白雪
书记员康亚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