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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23执549号之一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润辰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润辰工贸有限公司;东营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杜福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执5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 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市润辰工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高家大营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944326676。 法定代表人杜福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大营乡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061660020。 法定代表人李荣福,董事长。 被执行人杜福永,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8)鲁0523民初38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杜福永名下登记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杜福永名下鲁E×××××捷达牌轿车一辆、鲁E×××××江铃牌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21年3月6日止。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若逾期未提出申请,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广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