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执5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 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市润辰工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高家大营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944326676。 法定代表人杜福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大营乡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061660020。 法定代表人李荣福,董事长。 被执行人杜福永,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8)鲁0523民初38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杜福永名下登记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杜福永名下鲁E×××××捷达牌轿车一辆、鲁E×××××江铃牌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21年3月6日止。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若逾期未提出申请,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广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