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785刑初9号 公诉机关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1,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山东省高密市人,住高密市。2005年12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7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2017年10月10日因吸毒被高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7年12月12日因吸毒被高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2月16日因容留他人吸毒被高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2月16日因容留他人吸毒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5日被高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密检公诉刑诉[2018]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1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本案不适用简易,于2019年1月18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7年11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1在高密市××镇××村的家中,容留吕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2、2017年1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1在高密市××镇××村的家中,容留吕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3、2017年11月29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1在高密市××镇××村的家中,容留吕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1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人吕某、褚某证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高密市公安局检察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吸毒检测结果照片、辨认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高密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前科查询、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人员简介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1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1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6日起至2019年12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 波
人民陪审员 葛文森
人民陪审员 曹世森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