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25民初849号
原告:定远县宏祥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农机大厦楼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196836078479。
法定代表人:刘家洪,总经理。
被告:余升高,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告定远县宏祥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升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23日立案。
原告定远县宏祥农机有限公司于2019年03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定远县宏祥农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升高的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定远县宏祥农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定远县宏祥农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明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齐福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