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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02执2187-1号

陈慧、李寒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1-21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慧;李寒燕;郭跃江;韩允威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702执2187-1号

申请人:陈慧,女,汉族,1992年1月20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李寒燕,男,汉族,1974年2月4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郭跃江,男,汉族,1983年1月20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韩允威,男,汉族,1987年10月7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慧与被执行人李寒燕、郭跃江、韩允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18)鲁1702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为1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慧与被执行人郭跃江于2019年3月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李寒燕、郭跃江、韩允威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8)鲁1702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正运

审判员  范河君

审判员  魏保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