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702执2187-1号
申请人:陈慧,女,汉族,1992年1月20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李寒燕,男,汉族,1974年2月4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郭跃江,男,汉族,1983年1月20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韩允威,男,汉族,1987年10月7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慧与被执行人李寒燕、郭跃江、韩允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18)鲁1702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为1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慧与被执行人郭跃江于2019年3月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李寒燕、郭跃江、韩允威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8)鲁1702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正运
审判员 范河君
审判员 魏保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