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26执7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英,女,汉族,住平原县。
申请执行人:张晓嘉,女,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一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亦松经理 本院在执行王英、张晓嘉与一松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平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426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一松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英、张晓嘉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2018年12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一松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对被执行人一松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一松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18年11月26日经网控查询被执行人一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于2019年2月27日再次经网络查控控被执行人一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信息。 3、2019年3月6日在沾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一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且已抵押,无法处置。 4、2019年1月29日对被执行人一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亦松批准拘留,但因被执行人无法查找,无法采取拘留措施。 5、2019年3月7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王英通报本案执行情况,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无法提供其他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全面了解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因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8)鲁1426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卫东
审 判 员 刘成国 人民
审判员 李宝兴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