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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8民初1315号

乔某1与李某、乔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5-08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乔某1;李某;乔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8民初1315号

原告:乔某1,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李某1,女,193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乔某2,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新华区。

被告:乔某3,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李某2,女,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冢庄市裕华区。

被告:张某,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原告乔某1与被告李某1、乔某2、张某、乔某3、李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乔某1诉称,1、判令原告单独继承石家庄市裕华区房产50%份额;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乔银发与李某1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四子,即长子乔春光、次子乔某2、三子乔某1、四子张某。2009年5月5日,乔银发与李某1共同立遗嘱,将夫妻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子乔某1所有。2016年1月29日,乔银发因病去世。2017年1月4日,长子乔春光去世。原告认为其有权按遗嘱继承诉争房产50%的份额,现因与五被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乔某2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付********,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就其主张,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乔某2虽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但根据民诉法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继承人乔银发死亡时住所地以及主要遗产所在地均为石家庄市裕华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乔某2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乔某2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赵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