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93号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甘肃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1。
被告:宋某2,住灵台县。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诉被告宋某1、宋某2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某1、宋某2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宋某1、宋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雅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关 静
书 记 员 邓超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