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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302民初1749号

张银龙与段艳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银龙;段艳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302民初1749号

原告:张银龙,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段艳辉,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张银龙诉被告段艳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文涛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段艳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艳辉撤回对被告张银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银龙负担。

审判员  吴雪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陈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