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302民初1749号
原告:张银龙,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段艳辉,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张银龙诉被告段艳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文涛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段艳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艳辉撤回对被告张银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银龙负担。
审判员 吴雪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陈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