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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03执65号

冯洪涛与王云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冯洪涛;王云革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103执65号申请人冯洪涛,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王云革,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申请执行人冯洪涛与被执行人王云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2018)吉0103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云革赔偿原告冯洪涛医疗费54553.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误工费53130元,护理费16814元、营养费9000元、鉴定费3280元、律师代理费5600元,合计153977.77元的70%即107784.44元;

二、驳回原告冯洪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计1700元,由被告王云高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工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2018年2月11日、3月5日分别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证券、工商、银行存款股权、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线索信息;

三、我院于2019年1月15日到长春市房产档案馆、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予以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五、我院于2月9日到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南关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账户信息;

六、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我院于2019年1月14日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认为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吉0103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执行异议。

审判长 赵旭光

审判员王勇

审判员于福权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晓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