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9民初1332号
原告:彭某,男,1982年9月生,汉族,住新蔡县。
被告:李某,女,1980年8月生,汉族,住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员 张建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