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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9民初1332号

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彭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9民初1332号

原告:彭某,男,1982年9月生,汉族,住新蔡县。

被告:李某,女,1980年8月生,汉族,住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员  张建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