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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114号

重庆铝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铝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自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114号

申请人:重庆铝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碑亭大道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FBCU7H。

法定代表人:蒋洪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成渝,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上海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北京东路668号F楼24楼A0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7659X4。法定代表人ZHANGZEHUA。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昆,贵州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航行,贵州抱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重庆铝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上海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铝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1100000元人民币或相应价值财产。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铝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使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1100000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被申请人上海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价值1100000元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转让、变卖、毁损被保全的财产,亦不得实施其他导致查封财产权属变更或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的行为。如需变卖被保全财产,需报本院批准,并将变卖所得价款向本院提存。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原告如果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续行保全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霞

人民陪审员  杜远义

人民陪审员  吴久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德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