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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3行终1号

王亮天、王进天与金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案由
行政确认
当事人
王亮天;王进天;金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甘03行终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亮天,男,汉族,生于1984年11月12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进天,男,汉族,生于1987年2月1日。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嘉,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晏书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永虎,该局职工。

第三人:金昌市裕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金昌市金川区金川路**

法定代表人:周跟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英,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亮天、王进天因诉金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8)甘0302行初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金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上诉人王亮天、王进天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撤回上诉后,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8)甘0302行初6号行政判决不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王亮天、王进天撤回起诉和上诉;

二、一审判决视为撤销。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亮天、王进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石建民

审判员 叶志卫

审判员 张建伟 二O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杨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