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冀0591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邢台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泉北西大街769号。
负责人:顾鹏图,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敏,男。 委托代理人李明哲,男。
被执行人:邢台经济开发区农业办公室,住所地邢台市经济开发区中兴东大街18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合辰,该办公室主任。 申请执行人邢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邢市国土资罚字【2018】第005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事由:2018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对邢台经济开发区农业办公室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邢市国土资罚字【2018】第005号),该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参照《邢台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邢台经济开发区农业办公室: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119,017.5元(壹拾万玖仟零壹拾柒元伍角整),限期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缴至邢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2018年11月8日,申请执行人对邢台经济开发区农业办公室下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书》,邢台经济开发区农业办公室至今未履行完毕。鉴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强制执行内容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及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496.86平方米)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经审查,
本院认为,邢台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邢市国土资罚字【2018】第005号)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申请强制执行条件,应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邢市国土资罚字【2018】第005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石磊
审 判 员 王晓洁
人民陪审员 王若颖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露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