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3民初402号
原告:吉林兆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海尔大街兆丰凯旋明珠****。
法定代表人:吴兆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学梅,吉林敦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宏亮,男,1978年5月7日出生,蒙古族,松原市飞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吉林亿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连春,吉林理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兆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宏亮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吉林兆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兆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兆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吉林兆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勇花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冯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