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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03民初402号

吉林兆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宏亮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吉林兆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宏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3民初402号

原告:吉林兆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海尔大街兆丰凯旋明珠****。

法定代表人:吴兆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学梅,吉林敦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宏亮,男,1978年5月7日出生,蒙古族,松原市飞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吉林亿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连春,吉林理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兆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宏亮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吉林兆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兆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兆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吉林兆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勇花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冯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