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冀02行初118号 原告于建雨,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新华东道55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忠,区长。 委托代理人高宗进。 委托代理人刘爽,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3号。 法定代表人丁绣峰,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雪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建雨诉被告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唐山市人民政府要求撤销通告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因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秀敏
审 判 员 刘天永
审 判 员 杜 倩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威彤
书 记 员 于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