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冀02行初118号

于建雨与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行政监察(监察)
当事人
于建雨;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唐山市人民政府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冀02行初118号 原告于建雨,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新华东道55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忠,区长。 委托代理人高宗进。 委托代理人刘爽,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3号。 法定代表人丁绣峰,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雪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建雨诉被告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唐山市人民政府要求撤销通告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因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秀敏

审 判 员 刘天永

审 判 员 杜 倩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威彤

书 记 员 于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