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3民初818号
原告:成都兴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石家碾东路**附**。
法定代表人:许红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红波,四川智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兴其,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告:高鹰,女,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原告成都兴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兴其、高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2019年3月7日,成都兴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兴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兴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成都兴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肖 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庄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