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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03执493号

高淑娟与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淑娟;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103执493号申请执行人高淑娟被执行人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步行街**。法定代表人包文斌,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103民初1965-20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该案件被执行人的原实际控制人黄金英正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执行开始后,本院依法前往吉林省女子监狱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将以出租权抵债,如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则向法院恢复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递交终结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3民初1965-2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春锋

审判员于海亮

代理

审判员王子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晓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