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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1028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王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3-0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王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1028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拉.德方斯大厦。

负责人:贺劲松,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超,重庆金牧锦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芸旭,重庆金牧锦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啸,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王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王啸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徐尔旻

审判员  陈 思

审判员  杨杰媚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刘俊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