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6民初22617号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鑫天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胡家园街刘庄村盛兴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96124687D。
法定代表人:孙春庆,经理。
被告: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五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714658534。
法定代表人:范卫民,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鑫天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鑫天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鑫天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鑫天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崔忻亭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贾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