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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6民初22617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鑫天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鑫天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6民初22617号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鑫天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胡家园街刘庄村盛兴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96124687D。

法定代表人:孙春庆,经理。

被告: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五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714658534。

法定代表人:范卫民,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鑫天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鑫天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鑫天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鑫天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崔忻亭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贾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