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825民初124号

赵凤英与白浩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河北省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凤英;白浩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825民初124号

原告:赵凤英,女,1962年2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俣,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1810037767。

被告:白浩天,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万利,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1610343640。

原告赵凤英与被告白浩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凤英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俣、被告白浩天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万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凤英向本院提出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欠款9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在隆化经营福源综合批发部,2013年被告在原告代理的承德老酒白酒处拿走价值9000元的白酒进行销售,并于2016年1月24日出具了欠条一张,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能偿还,故诉至法院。白浩天辩称,我是从白桂茹处买的酒,与原告赵凤英没有关系,至于这张欠条是怎么到的原告手里,是原告和白桂茹之间的事,我不欠原告的钱,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白浩天欠白桂茹酒款,白桂茹将欠条交给原告赵凤英,系债权转让,又赵凤英持该欠条曾找到被告白浩天要过此款,则原告赵凤英享有了该酒款的债权,白浩天应向赵凤英清偿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白浩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赵凤英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白浩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孙洪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郭益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