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490号
原告:苏某,住平凉市。
被告:平凉市兴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某。
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平凉供电公司。
负责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原告苏某与被告平凉市兴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平凉供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苏某于2019年3月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苏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51元,减半收取175.50元,由苏某负担。
审判员 刘中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