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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202执134号之一

张玉萍、湖南铭域房地产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张玉萍;湖南铭域房地产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202执1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玉萍,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

被执行人:湖南铭域房地产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麓园街道芙蓉中路一段**海东青****。

法定代表人:屈赛,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的(2018)鄂1202民3373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玉萍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标的为21517元。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3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2151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湖南铭域房地产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卷、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又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湖南铭域房地产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无房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湖南铭域房地产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鄂1202民3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湖南铭域房地产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鄂1202民33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尚未履行的借款21517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 辉

审判员 王义超

审判员 李启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汪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