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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4执174号

张某某申请执行赵某、赵某某、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赵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豫1624执17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赵某某、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2018)豫1624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某、赵某某、刘某某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尽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采取有关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赵某、赵某某、刘某某支付原告48358元,并承担执行费642元。

本院认为,(2018)豫1624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应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沈丘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4执174号案执行完毕,本院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