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05财保42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马新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马新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财保42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40号(1-4层)。负责人刘宝琴。被申请人马新伟,男,汉族,1978年4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2002.6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财产,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新伟银行存款132002.65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会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赵淑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