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324民初675号
原告:蔡建笔,男,汉族,1966年10月9日出生,云南省罗平县人,住罗平县。
被告:刘会琼,女,1974年2月2日出生,住罗平县。
被告:杨跃平,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住罗平县。 原告蔡建笔与被告刘会琼、杨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蔡建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蔡建笔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荣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