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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1044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邱姿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3-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邱姿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1044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

负责人:贺劲松,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超,重庆金牧锦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芸旭,重庆金牧锦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姿美,女,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邱姿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邱姿美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徐尔旻

审判员  陈 思

审判员  杨杰媚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刘俊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