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8601民初5005号
原告:贵州成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二戈寨。
法定代表人:张绍东,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世翔,北京颐合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
法定代表人:郝刚。 原告贵州成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受理。同年3月7日,原告贵州成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成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78元,减半收取计5789元,由原告贵州成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红时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高燕
书记员 梁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