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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27执78号

程吉根、张红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程吉根;张红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27执78号 申请人程吉根,男,1980年6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执行人张红燕,女,汉族,1978年7月20日,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望民一初字第00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红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红燕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36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向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陈叶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