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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23执保87号

张霞、林道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霞;林道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执保87号

申请执行人:张霞,女,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和县。

被执行人:林道成,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和县。 本院在执行张霞与林道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林道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林道成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