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49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住所金水路**浦发国际金融中心****。组织机构代码41604915-8。负责人魏涛。被执行人王慧亭,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河,住所河南省中牟县iv>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诉王慧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3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
一、被告王慧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代理费4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王慧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等财产进行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李霞限制高消费;4、本院工作人员于2019年2月19日前往被执行人李霞所地址进行调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亦未按时到庭接受询问;5、2019年3月7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0105执4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尧
审判员 李安永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张 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