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4民初1005号
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海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丹,上海煜珩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远明,男,1962年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告陈远明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范培华
人民陪审员 金银淑
人民陪审员 陆德良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法官 助理 赵 蓉
书 记 员 汪燕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