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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4民初1005号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陈远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2-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陈远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4民初1005号

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海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丹,上海煜珩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远明,男,1962年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告陈远明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范培华

人民陪审员  金银淑

人民陪审员  陆德良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法官 助理  赵 蓉

书 记 员  汪燕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