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1282号
申请执行人:刑一庭。
被执行人:李娜,女,汉族,1980年5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本院在执行刑一庭移送李娜罚金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李娜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确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娜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晓滨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孙明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