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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2执1385号之四

李雪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李雪纳

裁判文书全文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2执1385号之四被执行人李雪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2执1385号之四裁定书,于2019年03月07日向被执行人李雪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雪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雪纳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0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550.5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建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汪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