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2执1385号之四被执行人李雪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2执1385号之四裁定书,于2019年03月07日向被执行人李雪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雪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雪纳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0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550.5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建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汪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