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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03执恢1631号

何条金、浙江良信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1-27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条金;浙江良信防腐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3执恢1631号

申请执行人:何条金,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被执行人:浙江良信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维谦。 申请执行人何条金与被执行人浙江良信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3民初58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浙江良信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何条金偿还货款69900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条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条金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何条金自愿申请撤销本案强制执行,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303执恢163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何条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宏斌

审判员  孙 孟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涂一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