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2民初4421号
申请人:张海红,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白纸坊派出所民警,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
申请人:刘恋,女,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张海红与被申请人刘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张海红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刘恋名下价值279545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张海红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为2795454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海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恋名下价值2795454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进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白指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