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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2民初4421号

张海红与刘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7-0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海红;刘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2民初4421号

申请人:张海红,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白纸坊派出所民警,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

申请人:刘恋,女,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张海红与被申请人刘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张海红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刘恋名下价值279545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张海红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为2795454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海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恋名下价值2795454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进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白指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