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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2行初108号

赵正军与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
当事人
赵正军;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102行初108号原告赵正军,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现住郑州市。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赣江路二七行政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侯俊雷,职务局长。

原告赵正军不服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告知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正军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赵正军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正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正军负担。

审判员  刘黎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权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