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102行初108号原告赵正军,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现住郑州市。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赣江路二七行政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侯俊雷,职务局长。
原告赵正军不服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告知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正军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赵正军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正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正军负担。
审判员 刘黎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权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