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11民初1789号
原告:柴爱琳,女,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
被告:长沙西埃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建湘里**。
法定代表人:满毅,执行董事兼股东。
被告:满毅,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柴爱琳诉被告长沙西埃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满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缓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柴爱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正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秦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