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30民初995号
原告:王贵生,男,生于1972年2月15日,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杨志平,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成中,男,生于1949年9月12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告:罗建红,男,生于1978年4月23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本院受理原告王贵生诉被告刘成中、罗建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贵生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贵生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本院决定予以减免。
审判员 冯开发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陆茂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