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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30民初995号

王贵生与刘成中、罗建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贵州省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贵生;刘成中;罗建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30民初995号

原告:王贵生,男,生于1972年2月15日,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杨志平,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成中,男,生于1949年9月12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告:罗建红,男,生于1978年4月23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本院受理原告王贵生诉被告刘成中、罗建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贵生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贵生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本院决定予以减免。

审判员  冯开发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陆茂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