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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28执1644号

周付生、山东阳坤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10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付生;山东阳坤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728执1644号

申请执行人:周付生,男,汉族,住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阳坤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大屯镇刘岗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韩如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孝印,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周付生与被执行人山东阳坤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728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山东阳坤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周付生借款本金8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付生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已不需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8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胜利

审判员  李铁山

审判员  曹金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徐晓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