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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申5号

蒲海燕与梁国平陈坤寿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蒲海燕;梁国平;陈坤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申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蒲海燕,女,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成机,重庆简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梁国平,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坤寿,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现羁押于贵州省独山县看守所。 再审申请人蒲海燕因与被申请人梁国平、陈坤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2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蒲海燕申请再审称,第一、被申请人陈坤寿在原审中坚称未收到该100万元借款,被申请人梁国平借款的证据不能证明借贷关系真实成立,该100万元实质系案外人晨焽公司支付给案外人安泰公司的用于工程发包的保证金利息及违约金,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第二、对于陈坤寿对外借款,蒲海燕毫不知情,并未在借条上签字,事后也未追认该借款,陈坤寿亦在庭审中陈述借款100万元是用于资金周转,并非用于蒲海燕与陈坤寿的家庭共同生活与共同经营,不应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不应由蒲海燕承担还款责任;第三,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综上,请求再审,予以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事由不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现本院逐一评述。 第一,关于原审案件事实认定是否清楚问题。原审中,原告梁国平举示有陈坤寿书写的《借条》一份,载明收到现金100万元,并有银行取款凭证,借贷关系证据充分。申请人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至于该笔100万元借款系工程保证金问题,我院(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2741号案件审理的是重庆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陈坤寿、重庆晨焽实业有限公司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第二,关于债务是否为蒲海燕与陈坤寿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蒲海燕与陈坤寿于2012年4月25日登记结婚,2014年4月28日离婚,原审认定陈坤寿向梁国平所借的款项100万元,产生于2013年6月24日。因此,该笔借款100万元发生在陈坤寿与蒲海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蒲海燕未举示该笔借款系陈坤寿个人债务的相关证据,故原审将涉案债务认定为蒲海燕与陈坤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 第三,关于法律适用是否错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不具有溯及力。而原审判决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故该司法解释并不适用于原审案件。因此,申请人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蒲海燕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朱泽冰

审判员  黄雅莉

审判员  赖希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肖 焱

书记员 幸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