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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执768号

徐正勇、吴建春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湖北省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正勇;吴建春;杨淑萍;黄维生;刘亚新;周香清;湖北砼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768号申请执行人徐正勇,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英山县。被执行人吴建春,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被执行人杨淑萍,女,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被执行人黄维生,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黄石市黄石港区武汉路。被执行人刘亚新,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黄石市黄石港区延安路。被执行人周香清,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浠水县,被执行人湖北砼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浠水县散花工业园。负责人,吴迪,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正勇与被执行人吴建春、杨淑萍、黄维生、刘亚新、周香清、湖北砼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正勇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3执7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文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