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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103执1584-1号

胡科科、李孝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科科;李孝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103执1584-1号申请执行人胡科科,男,汉族,1983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被执行人李孝伟(又名李校宾),男,回族,1974年6月6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本院在执行胡科科与李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103执15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乔 楠

审判员 万俊华

审判员 高 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张怀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