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103执1584-1号申请执行人胡科科,男,汉族,1983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被执行人李孝伟(又名李校宾),男,回族,1974年6月6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本院在执行胡科科与李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103执15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乔 楠
审判员 万俊华
审判员 高 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张怀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