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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702民初1242号

陈玉珠与陈红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玉珠;陈红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02民初1242号

原告:陈玉珠,男,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陈红辉,男,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珠诉陈红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玉珠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本院不予退还。

审判员  贾悦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鹿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