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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27行审16号

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谢应东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封丘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谢应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727行审16号申请执行人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幸福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尚勋伟,任大队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727726998922X。委托代理人李国军,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谢应东,男,汉族,1981年10月12日生,住广西省桂林市灌阳县。申请执行人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第410727100694339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被执行人谢应东已主动履行罚款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理由正当,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410727100694339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

申请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十五内,通过本院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孙玉霞

审 判 员  鲍丽霞

人民陪审员  孔伟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伟 来源: